刑事诉讼格式文书一
委 托 书
(担任辩护人适用)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委托 律师事务所 律师担任 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止。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用于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使用,由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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