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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常见法律问题剖析 —上海汉盛(北京)律师事务所 朱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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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类案件的法律关系一般较为简单也很明确,但之所以能够成诉,大多数因为自然人之间较为熟悉,碍于情面或嫌麻烦等种种原因导致最初的借贷手续不规范,而事后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才导致双方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下面笔者将执业过程中接触到的与民间借贷纠纷相关的常见法律知识给读者做一些普及。


       民间借贷诉讼中常见问题    

       1、无有效借条。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常发生在熟人间,且数额一般不会过大,碍于情面或嫌麻烦等原因所以通常都不会请律师起草规范的借款合同,有的连只言片语都没有,只有当时的转账记录,更有甚者,债权人给与的是现金,也无借条,要求还钱时,对方采取拉黑或不承认的方式,这从客观上就无从证明借款事实,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而因为没有借条,则需要面临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的巨大风险。司法实践中代理律师也常常会指导当事人在协商还款过程中通过录音的形式获取证据,但因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是录音资料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认定案件的事实,单一的录音证据往往不会被法院采纳,所以借款人经常会陷入“告状无门”的境地。   

        2、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向他人借款时,借款人一般会出具亲笔书写或签名的借条。但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由他人代签的情况,诉讼过程中,如果借款人否认该笔借款,且签名通过笔记鉴定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者有可能无法证明借款事实,借条也不具有证明力,因此法院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    

       3、清偿债务后借条未及时销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由于借款和还款均由较大随意性,常常发生借款人不同数额的分次主动现金还款,或在出借人的多次催要下分批现金偿还。由于出借人不可能随时将借条带在身边也意味着不能在借条上加注已还款金额多少的情况,因此借款人埋下不可预知的隐患,司法实践中就出现过多起在借款人现金还款无还款转账凭证且无证人证明后,出借人在得到全部款项后再次拿出借条向借款人索要借款的情况。   

        4、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将诉讼时效期间改为了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借条上写明的归还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三年的,债权便不会得到法律上有效的保护,除非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自认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虽然法院不会主动释明诉讼时效已过,但通常债务人在咨询律师后诉讼也难以确保胜诉。而且债权人通常在口头或电话方式催要过程中不会刻意注意保留催要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这给胜诉带来进一步的障碍。

       5、借款利息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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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据上述最新法律解释的规定,只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借条上注明利息的计算方法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借款人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归还借款并主张利息时,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双方仅是口头的约定,而没有将利息的相关约定明确在合同或借条上,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编辑|朱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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