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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刑初108号-捷豹路虎-LAND ROVER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苏 03 刑初 108 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马俊,男,1990 年 12 月 18 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户籍地安徽省无为县。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 2018 年 3 月 8 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 4 月 2 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 8 月 10 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19 年 9 月 17 日本院决定逮捕,9 月 23 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 年 11 月 12 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四部刑诉〔2019〕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马俊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 2019 年 8 月 28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相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马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马俊经营宁波三品联合动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外制造销售汽车发动机传动皮带。2017 年以来,被告人范马俊应客户需求,未经“盖茨”、“康迪泰

 

克”、“路虎”、“捷豹”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通过他人制造上述品牌汽车发动机传动皮带对外销售。至 2018 年 4 月,被告人范马俊利用上述手段共制造销售上述品牌汽车发动机传动皮带 13 万余元。

 

2018 年 3 月 7 日,被告人范马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马俊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马俊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范马俊经营宁波三品联合动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对外制造销售汽车发动机传动皮带。2017 年以来,被告人范马俊应客户需求,未经“盖茨”、“康迪泰克”、“路虎”、“捷豹”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通过他人制造上述品牌汽车发动机传动皮带对外销售。至 2018 年 4 月,被告人范马俊利用上述手段共制造销售上述品牌汽车发动机传动皮带 13 万余元。

 

2018 年 3 月 7 日,被告人范马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GATES”、“HTD”、“POWERGRIP”商标注册人

 

为盖茨公司,“CONTITECH”商标注册人为大陆轮胎德国有限公司等,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陆地车辆引擎传动带或传动皮带;在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依法扣押的“盖茨”、“康迪泰克”等商标的皮带等物证、商标注册证、销售记录单等书证、证人王勇、罗某、刘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范马俊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马俊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对被


 

告人范马俊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范马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马俊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范马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不会对所在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马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标识予以没收;被告人范马俊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蕾

 

审判员  吴晓志

 

审判员  崔  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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