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起持械聚众斗殴案系因某飞和某赐在QQ群里发生口角,后邀及多人相互殴斗,其中六人持甩棍,参与人员多为在校学生,甚至有未成年人,现场造成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因数参与人指控某宇具有召集他人的行为,检察院指控某宇为该案的积极参加者。孙慎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阅卷并和某宇进行了详细沟通,抓住就认定某宇邀集他人方面仅有言词证据,且言词证据存在矛盾之处,主张并无法合理认定某宇存在召集他人的行为,系积极参加者。同时,抓住某宇系自首,且为初犯、偶犯,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持械聚众斗殴的;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到聚众斗殴、造成严重社会秩序混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孙慎律师和王莹律师共同出席了庭审,为某宇进行辩护。经与公诉人的激烈辩论,律师关于量刑方面的建议被法院采纳,后某宇虽仍被认定持械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但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
孙慎律师联系方式:17025500000
下附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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